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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络诽谤案件的证明力取决于从一开始所收集的证据。《佛历2544年(2001年)电子交易法》第11条规定,不得仅因其为数据电文而拒绝采纳数据电文,因此剩下的问题在于证据是否完整、是否可信,而这完全取决于证据的收集方式。
首先需要的证据,是能够证明泰国《刑法典》第326条“向第三人指摘”这一构成要件的证据,包括:完整显示言论内容的截图、发帖人姓名、日期时间、网页地址、未经修改的原始文字、可获取的元数据,以及当时看到该言论的证人。
上述证据用于支持刑事告诉。依泰国《刑法典》第96条,刑事告诉须自知悉犯罪事实及犯罪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。告诉程序以及报案不视为刑事告诉的情形,详见遭受网络诽谤能否报警(泰文)一文。
《佛历2544年(2001年)电子交易法》第11条规定,在法律程序中,无论是民事案件、刑事案件还是其他案件,均不得仅因其为数据电文而拒绝采纳数据电文作为证据。因此,争议的焦点不在于证据能否被采纳,而在于该证据的证明力。
泰国法律承认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。《佛历2544年(2001年)电子交易法》确立了不得仅因信息采用电子形式而拒绝采纳的原则,但法院仍会审查证据的可信度及真实性。1
既然依《佛历2544年(2001年)电子交易法》第11条,可采性不成问题,起决定作用的便是证明力。多种相互印证的证据,例如截图配合网页地址及证人证言,比单一证据更为稳固;而剪辑或修改图片,则会让对方有机会质疑证据的真实性。
如预计会发生纠纷,应在对方删除之前完整收集证据,并咨询法律顾问,评估现有证据是否足以支持您希望采取的行动方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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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有帖子、评价或言论损害了您或您企业的名誉,请在内容被修改或删除之前保全证据;并请注意,诽谤罪须自知悉犯罪事实及犯罪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刑事告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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