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证据 · Insights

如何收集具有证明力的网络诽谤证据

电子证据很容易被删除或修改,因此从一开始就以正确方式收集证据,是网络诽谤案件的关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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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录
  1. 要点
  2. 应收集哪些证据
  3. 电子证据具有可采性
  4. 如何增强证据的可信度

要点

  • 《佛历2544年(2001年)电子交易法》第11条规定,在法律程序中,不得仅因其为数据电文而拒绝采纳数据电文作为证据。
  • 可采性与证明力是两个不同的问题。法院在任何情况下仍会结合其他证据衡量证据的真实性。
  • 首先需要的证据,是能够证明泰国《刑法典》第326条“向第三人指摘”这一构成要件的证据,即显示言论内容、发帖人姓名、日期时间及网页地址的截图。
  • 如帖子系向公众发布,其可浏览范围也是必须记录的事实,因为这关系到第328条规定的加重情形。
  • 多种相互印证的证据比单一证据更为稳固;而剪辑或修改图片则会为日后的质疑留下空间。
  • 应在对方删除之前收集证据,然后再评估应对方案。因为依第333条,诽谤罪属于可和解罪;依第96条,须自知悉犯罪事实及犯罪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刑事告诉。

网络诽谤案件的证明力取决于从一开始所收集的证据。《佛历2544年(2001年)电子交易法》第11条规定,不得仅因其为数据电文而拒绝采纳数据电文,因此剩下的问题在于证据是否完整、是否可信,而这完全取决于证据的收集方式。

应收集哪些证据

首先需要的证据,是能够证明泰国《刑法典》第326条“向第三人指摘”这一构成要件的证据,包括:完整显示言论内容的截图、发帖人姓名、日期时间、网页地址、未经修改的原始文字、可获取的元数据,以及当时看到该言论的证人。

  • 截图(Screenshot):显示言论内容、发帖人姓名、日期时间及前后语境
  • 网页地址(URL):相关帖子或评论的网址
  • 原始文字:不作任何修改,并一并保存相关的图片、视频或音频文件
  • 元数据(Metadata):在可获取的范围内,例如文件的创建日期和时间
  • 证人:当时看到该言论的人

上述证据用于支持刑事告诉。依泰国《刑法典》第96条,刑事告诉须自知悉犯罪事实及犯罪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。告诉程序以及报案不视为刑事告诉的情形,详见遭受网络诽谤能否报警(泰文)一文。

电子证据具有可采性

《佛历2544年(2001年)电子交易法》第11条规定,在法律程序中,无论是民事案件、刑事案件还是其他案件,均不得仅因其为数据电文而拒绝采纳数据电文作为证据。因此,争议的焦点不在于证据能否被采纳,而在于该证据的证明力。

泰国法律承认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。《佛历2544年(2001年)电子交易法》确立了不得仅因信息采用电子形式而拒绝采纳的原则,但法院仍会审查证据的可信度及真实性。1

如何增强证据的可信度

既然依《佛历2544年(2001年)电子交易法》第11条,可采性不成问题,起决定作用的便是证明力。多种相互印证的证据,例如截图配合网页地址及证人证言,比单一证据更为稳固;而剪辑或修改图片,则会让对方有机会质疑证据的真实性。

  • 收集多种相互印证的证据,例如截图配合链接及证人证言。
  • 避免剪辑或修改图片,以免日后受到质疑。
  • 清楚记录发现言论及收集证据的时间顺序。

先保全证据,再咨询

如预计会发生纠纷,应在对方删除之前完整收集证据,并咨询法律顾问,评估现有证据是否足以支持您希望采取的行动方案。

※注释 · 法律依据与参考资料
  1. ↩ 《佛历2544年(2001年)电子交易法》关于采纳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规定,并结合诉讼法典关于证据证明力判断的原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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