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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络诽谤 · Insights

在Facebook(脸书)上诽谤:哪些帖子构成犯罪

Facebook(脸书)上的发帖、分享和评论引发了大量诽谤案件,因为相关言论可触达众多受众,并作为证据被记录下来。

援引相关法律条文及专业资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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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录
  1. 要点
  2. 公开帖子通常构成“公开方式”
  3. 分享与评论
  4. 与《计算机犯罪法》的关系
  5. 先完整保全证据

要点

  • 决定性标准在于是否有意将言论向公众传播,而非平台名称。因此,一般公众可以浏览的帖子通常构成第328条所称的公开方式。
  • 依第326条,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,或处两万泰铢以下罚金,或两者并处;依第328条,加重为两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二十万泰铢以下罚金。
  • 最高法院判例认为,仅限好友可见的帖子尚不足以表明有意向公众传播,因此不构成第328条规定之罪,但仍构成第326条规定之罪(参见仅好友可见的帖子是否构成以公开方式诽谤(泰文))。
  • 点击“分享”本身并不当然产生责任,关键在于分享者是否附加了确认或加重原始言论的文字。
  • 《计算机犯罪法》第14条第(1)项明文规定除外情形:“不属于《刑法典》规定的诽谤罪的”。因此,网络诽谤并不当然构成该法规定之罪。
  • 帖子随时可能被删除或修改。从一开始就记录截图、发帖人姓名、日期时间及网页地址,对于证明“向第三人”这一构成要件具有重要作用。
  • 依第333条,诽谤罪属于可和解罪;依第96条,须自知悉犯罪事实及犯罪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刑事告诉。

在Facebook(脸书)上发帖,如符合泰国《刑法典》第326条规定的构成要件,即在第三人面前对他人进行指摘,足以使其名誉受损,即构成诽谤罪;如该言论以一般公众可以浏览的方式发布,则适用第328条规定的加重情形,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二十万泰铢以下罚金。

公开帖子通常构成“公开方式”

在一般公众可以浏览的场合发布指摘他人的言论,构成泰国《刑法典》第328条所称的公开方式。该条是第326条的加重情形,刑罚加重为两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二十万泰铢以下罚金。法院所衡量的是行为人是否有意将言论向公众传播,而非点赞数量或平台名称。

指摘他人的言论以一般公众可以浏览的方式发布时,该行为通常构成泰国《刑法典》第328条规定的以公开方式诽谤。由于损害可能广泛扩散,其刑罚重于普通诽谤。1

分享与评论

点击“分享”并不当然产生责任,关键在于分享者是否附加了确认、认可或加重原始言论的文字。如有附加,该行为本身即可能构成第326条规定的向第三人指摘。补充新事实的评论,则与原始帖子分开评价。

转发他人言论并附加认可或加重性质的文字,可能被视为本人发布诽谤言论;补充新的指摘内容的评论亦然。但须结合言论内容、语境及主观意图逐案判断,并非每一次分享都构成犯罪。

  • 原始言论是否具有指摘他人的性质?
  • 分享者是否附加了确认或加重的文字?
  • 知悉该言论的第三人数量有多少?

与《计算机犯罪法》的关系

《计算机犯罪法》第14条第(1)项明文规定除外情形:“不属于《刑法典》规定的诽谤罪的”。因此,网络媒体上的诽谤言论仍主要依《刑法典》第326条及第328条判断,而不是以计算机犯罪法律为出发点。

许多人以为网络诽谤当然构成《计算机犯罪法》规定之罪,但该法第14条第(1)项以“不属于《刑法典》规定的诽谤罪的”一语,明确将诽谤排除在该项之外,因此网络诽谤须逐案判断。2

先完整保全证据

网络诽谤案件的证据消失得很快,因为发帖人可以随时删除或修改帖子。应当从一开始就记录显示该言论的截图、发帖人姓名、日期时间及网页地址,并辅以看到该言论的证人,以支持证明第326条规定的“向第三人”这一构成要件。

网络帖子随时可能被删除或修改,因此从一开始就完整截取显示言论内容、发帖人、日期时间及网页地址(URL)的截图至关重要。

注意事项

避免以可能本身构成诽谤的言论进行回击,也不要急于删除己方的证据。事先咨询法律顾问,有助于有针对性地收集证据,并审慎制定应对方案。

※注释 · 法律依据与参考资料
  1. ↩ 泰国《刑法典》第326条及第328条(以公开方式诽谤)。
  2. ↩ 《佛历2550年(2007年)计算机犯罪法》,经《佛历2560年(2017年)计算机犯罪法(第2号)》修订,第14条第(1)项,其中载有除外规定:“不属于《刑法典》规定的诽谤罪的”(非官方译文)。
    泰文原文:พระราชบัญญัติว่าด้วยการกระทำความผิดเกี่ยวกับคอมพิวเตอร์ พ.ศ. 2550 แก้ไขเพิ่มเติม (ฉบับที่ 2) พ.ศ. 2560 มาตรา 14 (1) ซึ่งมีถ้อยคำยกเว้น “อันมิใช่การกระทำความผิดฐานหมิ่นประมาทตามประมวลกฎหมายอาญา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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