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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Facebook(脸书)上发帖,如符合泰国《刑法典》第326条规定的构成要件,即在第三人面前对他人进行指摘,足以使其名誉受损,即构成诽谤罪;如该言论以一般公众可以浏览的方式发布,则适用第328条规定的加重情形,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二十万泰铢以下罚金。
在一般公众可以浏览的场合发布指摘他人的言论,构成泰国《刑法典》第328条所称的公开方式。该条是第326条的加重情形,刑罚加重为两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二十万泰铢以下罚金。法院所衡量的是行为人是否有意将言论向公众传播,而非点赞数量或平台名称。
指摘他人的言论以一般公众可以浏览的方式发布时,该行为通常构成泰国《刑法典》第328条规定的以公开方式诽谤。由于损害可能广泛扩散,其刑罚重于普通诽谤。1
点击“分享”并不当然产生责任,关键在于分享者是否附加了确认、认可或加重原始言论的文字。如有附加,该行为本身即可能构成第326条规定的向第三人指摘。补充新事实的评论,则与原始帖子分开评价。
转发他人言论并附加认可或加重性质的文字,可能被视为本人发布诽谤言论;补充新的指摘内容的评论亦然。但须结合言论内容、语境及主观意图逐案判断,并非每一次分享都构成犯罪。
《计算机犯罪法》第14条第(1)项明文规定除外情形:“不属于《刑法典》规定的诽谤罪的”。因此,网络媒体上的诽谤言论仍主要依《刑法典》第326条及第328条判断,而不是以计算机犯罪法律为出发点。
许多人以为网络诽谤当然构成《计算机犯罪法》规定之罪,但该法第14条第(1)项以“不属于《刑法典》规定的诽谤罪的”一语,明确将诽谤排除在该项之外,因此网络诽谤须逐案判断。2
网络诽谤案件的证据消失得很快,因为发帖人可以随时删除或修改帖子。应当从一开始就记录显示该言论的截图、发帖人姓名、日期时间及网页地址,并辅以看到该言论的证人,以支持证明第326条规定的“向第三人”这一构成要件。
网络帖子随时可能被删除或修改,因此从一开始就完整截取显示言论内容、发帖人、日期时间及网页地址(URL)的截图至关重要。
避免以可能本身构成诽谤的言论进行回击,也不要急于删除己方的证据。事先咨询法律顾问,有助于有针对性地收集证据,并审慎制定应对方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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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论您处于诽谤案件的哪一方,我们都愿倾听并协助评估应对方案
如果有帖子、评价或言论损害了您或您企业的名誉,请在内容被修改或删除之前保全证据;并请注意,诽谤罪须自知悉犯罪事实及犯罪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刑事告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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